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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苏省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苏省引种相邻省(市)同一生态区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相邻省(市),是指与我省相邻且接壤的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和山东省。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主要农作物为《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中规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我省规定的西瓜、辣椒。 第五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邻省(市)已经审定通过; (二)适宜种植范围与我省相同生态区一致; (三)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四)具有江苏省权威部门出具的在我省适宜区域内的试验、鉴定报告,试验鉴定内容包括多点试验(参照生产试验)产量结果、指定检测单位的品质测定分析结果、主要病虫草害及逆境的抗性鉴定结果。 第六条 申请引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引种相邻省份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书》(格式附后); (二)相邻省(市)的品种区试、生试结果,品质测试、抗性鉴定报告和相邻省(市)品种审定证书、品种审定公告复印件; (三)江苏省有关权威部门组织的品种试验、鉴定报告。 第七条 引种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转基因品种必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安全证书规定的推广范围应包括江苏地域。 第八条 省农林厅受理引种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种的决定。同意在适宜地区引种的,颁发品种证书并公告,不同意引种的,答复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同意在适宜地区引种的品种,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种子包装袋上同时标识品种审定编号和江苏省的引种编号。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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