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及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林厅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设区的市成立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特定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省品审会由科研、教学、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一般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任。省品审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站,负责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
    第七条  省品审会设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含油菜、马铃薯),蔬菜(西瓜、辣椒)六个专业委员会和综合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2-16人组成、综合委员会由7人组成,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八条  省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综合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九条  省品审会和市品种审定小组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西瓜、辣椒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级审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企业、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品审会可接受委托进行应用价值及适应种植区域试验,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
    (二) 与现有品种(全国和省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的;
    (三) 遗传性状稳定;
    (四)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 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 品种(含杂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七)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月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夏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秋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省品审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经费和试验种子。对于当年交纳试验经费和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区域试验;下一年继续参加试验的,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试验经费和试验种子;逾期不交纳试验经费或者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在受理期间,省品审会办公室可直接组织或委托市品种审定小组对申请审定的品种进行田间鉴定。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六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具体试验办法由省品审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七条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对其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地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不大于666平方米(西瓜、辣椒生产试验,采用保护地栽培时,面积可根据情况而定),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第十九条 抗逆性及品质鉴定结果以省品审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每一个试验周期结束后,省品审会办公室负责试验数据的汇总;由省品审会专业委员会审核、修改汇总材料;并在三个月内将试验结果(审核、修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省品审会专业委员会初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品种,到会委员达到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三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人到会介绍品种,否则申请人一律回避。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向综合委员会通报各专业委员会初审的结果,征求综合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和综合委员会的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二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员会办公室编号、颁发证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二位数。如2001的省审定通过的水稻品种编号为“苏审稻200101”
    第二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品审会办公室对复审理由等情况进行审核,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和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批准引种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的审定标准,执行农业部制定的标准。西瓜、辣椒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申请审定品种,省品审会办公室、承担品种试验及有关单位人员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将试验种子用于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赔偿损失,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从相邻省、直辖市引种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直接应用于生产,由引种单位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经专业委员会审议,报主任委员会审核,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受理引种申请材料的时间:与受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的时间相同。
    第三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省品审会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30日起施行,省品审会于1993年5月6日颁布的《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条例》和《江苏省农作物新品种中间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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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