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江苏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种子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我省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辖
    (一)育繁销一体化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发放。
    (二)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种子检验员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可兼职种子检验);
    3.种子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4.种子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5.种子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及必需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见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6.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及种子清选机(风筛选)1台以上,精选机(重力选)1台以上,种子包装机2台以上。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种子检验员2名以上,种子加工、仓贮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3.种子仓库200平方米以上;
    4.种子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门市部);
    5.种子检验室40平方米以上及必需的种子检验设备(见种子检验食品设备清单);
    6.种子加工厂房15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设备:种子加工生产线一条(3吨以上/小时)或种子清选机(风筛选)(3吨以上/小时),种子精选机(重力选)(3吨以上/小时),包装机、包衣机、称量机2台以上,能满足所经营种子的加工要求。
    (三)申请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包括人员、设施、育种材料);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繁育基地;
    5.有成套种子加工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和商品注册商标。
外商投资设立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它农作物种子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暂不设立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三、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所有权证明。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七)自有品种的证明;
    (八)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外商投资的农作物种子企业,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十)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十一)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明》;
    (十二)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种子经营许可证发证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者到审核机关说明情况,领取申请表格。
    (二)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来自江苏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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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